1、
离婚能不能协议免
共同债务,对夫妻间
债务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比较突出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2、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对
夫妻财产分割及
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约定或判决,对
债权人是否有影响;
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债务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4、所以,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由于处理婚姻关系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往往对他们处理
夫妻财产,特别是对外债务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如果离婚协议并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