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不和的,可以
协议离婚,也可以到
法院起诉离婚。当夫妻双方均
自愿离婚,并对
夫妻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方面都达成一致协议时,可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向民政局
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存在一方不愿
离婚,或就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必须要通过
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