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不予支持。
(2)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缩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
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
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
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与“
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4)恋爱期间“承诺”
赠予,但实际未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的激动或爱情冲昏了头脑,挥笔写下《赠予***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也不支持该赠予关系。
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