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等提
起诉讼,人
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侮辱、
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
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
管制等较轻
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
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
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
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
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
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