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之后,可以申请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
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
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
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
身份证及
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
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
鉴定费用。
二、法律依据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
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
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
巨大涉嫌
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