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拿走
债务人财产侵犯了债务人的
财产权,属于
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逃跑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
违法的。
总的来说,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债务人如果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
盗窃罪,除了
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2、如果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且债权人使用
暴力、或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手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虽然一般不以
抢劫罪定罪
处罚。但是,如果构成
故意伤害等其他
犯罪的,则仍然会依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债务人仍有权基于《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极个别债权人为了达到索债的目的,会控制债务人的行动自由,也就是常见的“不给钱,就不让走”,这种行为涉嫌
非法拘禁罪。
4、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这时,债权人一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债务人同意
以物抵债。但是,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