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
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2.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
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
证据;有可能互相
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
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
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