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区县一级是没有
仲裁委员会的,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不是以行政区域为标注划分的。经济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
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
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