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
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