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是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行政许可
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撤回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而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下,相对人没有过错,也没有
违法行为,因此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