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适用的
举证责任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未
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行为,因为是消极的,所以很难举证。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自己是如何履行
合同义务的,那么无法举证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这一方,就会被推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此,穆
律师提醒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己方义务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收据、收发货单、
催收通知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