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
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