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其他
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
2、
累犯、犯罪集团的
主犯。
3、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