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证提存终止是
公证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
债务人或
担保人为
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
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的,
债权债务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
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
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