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担保人需对主
合同解除后的
民事责任承担
担保责任,并非绝对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应正确认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对于主合同的变形,如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解除合同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都属于主合同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丧失其同一性。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对以上民事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