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
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
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
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
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
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
病历、
医疗费单据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