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
民法典》没有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
结婚登记的
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表示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不实行
婚检。现在婚检不是强制性行为,是夫妻自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