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常用名”更改的条件及手续应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
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
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
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
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