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隶属
刑事职责,而借贷隶属民事案件,对于借贷到时无偿还的,法院可
强制执行,对于 确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路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