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打算
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
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
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
起诉要求
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由
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
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