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委托
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
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2、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
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3、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4、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
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