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
还贷部分和未
偿还贷款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归属如下:
第一,婚前
按揭贷款,如果是双方
出资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房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第二,婚前一方按揭贷款,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
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
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
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