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刑罚的;
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
重犯;
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
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
被害人、
证人、鉴定人及其
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
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
起诉、审判情况的。二是
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
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
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
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
证据尚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已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
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
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
判刑期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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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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