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中提到的释放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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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在拘留期满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可延至四日。对重要嫌疑人,最长可达30天。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未批准须立即释放。对于需继续调查者,公安机关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并报告检察院。
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中提到的释放是指什么

一、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中提到的释放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依法予以暂时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呈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若存在特殊原因,例如案件极为复杂或涉案人员流动性大等情形,公安机关可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延长至四日内前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针对那些流窜活动频繁、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大规模聚众犯罪的重要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裁决命令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在当日将相关执行情况详细汇报给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侦破,且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对象,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释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依法予以暂时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呈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若存在特殊原因,例如案件极为复杂或涉案人员流动性大等情形,公安机关可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延长至四日内前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针对那些流窜活动频繁、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大规模聚众犯罪的重要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裁决命令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在当日将相关执行情况详细汇报给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侦破,且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对象,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依法予以暂时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呈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若存在特殊原因,例如案件极为复杂或涉案人员流动性大等情形,公安机关可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延长至四日内前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针对那些流窜活动频繁、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大规模聚众犯罪的重要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裁决命令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在当日将相关执行情况详细汇报给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侦破,且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对象,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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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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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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