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
离婚以后再婚应当携带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
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资料申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再婚的,应当携带
离婚证。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办理
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