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
土地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户口上如果含有老妇A的任何一个女儿,那么合同是不能终止和
继承的,应由签订合同时的其他
家庭成员继续履行。
二、签订土地合同时户口上如果仅有老妇A或老妇A和前夫,即现在户口上的家庭成员已全部去世,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相关的
法规如: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
承包合同条例(修正)
第十二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
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履行原合同约定的
权利和义务;没有
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有经营能力本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
开发包。
重新发包的,发包方对原
承包方投入的预期收益应当予以补偿,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三、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话,可以通过
仲裁解决此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