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
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
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
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
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出监手续。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