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4,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
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6,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