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有
被害人的谅解书的,对于积极
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
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中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具体的定罪谅解,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5、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