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
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
2、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
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