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
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
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