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至少为两个: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如网络用户将有损他人名誉的内容置于其中,从而使不知情的第三人上网点读,便可产生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等降低的不良损害后果。二是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网络用户如果在网络平台上针对他人的名誉等实施侵害的,如果该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经通知不加以消除,由此会造成对被侵权人更严重的损害后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等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失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是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如果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对他人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如果接到被侵权人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其网络平台上有关他人对被侵权人名誉等民事权益进行侵害内容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而造成对被侵权人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结果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权责任四种类型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按照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就是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了,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对方删除、断开链接的,如果给他人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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