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向
抵押登记的车管所提出申请;
其次,需提交如下资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和
抵押权人的
身份证明;
2、由
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人
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
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裁定书》或者《
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
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最后,车管所受理、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然后签注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解除抵押手续即完成办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