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为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和管理,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社区工作者投诉处理制度。
投诉范围
(一)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训斥或讥讽社区居民的;
(二)按规定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三)吃、拿、卡、要,及其他变相索取好处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居民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致使居民多次往返的;
(五)其他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
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