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明身份。即执
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
当事人说明
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