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中的特殊规定

974浏览 帮助9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中的特殊规定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所以一旦夫妻走向了离婚,而双方是协商离婚的,那么最好要把财产的分割情况一起协商清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财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这时最好选择向法院发起起诉,而法院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审核,通常都是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划分之后再均等分割的。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中的特殊规定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53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34人选择咨询律师
63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中的特殊规定
一键咨询
  • 164****2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2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7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4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2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0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5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0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0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3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4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3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0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6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8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沭阳180****376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4****539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8****356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如下:1、按约定分割的原则。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如何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2、依法分割原则。3、损害赔偿原则。
45浏览 2025-02-07
怎样分割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18浏览 2025-04-04
我因为某些原因打算和丈夫离婚现在正在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想问一下对于夫妻特殊财产分割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买断工龄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六、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八、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父母出全资 0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 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十 一、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 二、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40浏览
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22浏览 2024-09-02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451浏览
离婚中的特殊财产要怎么进行分割
33浏览 2025-04-09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438浏览
未成年劳动法中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作者设有专项劳动保护。明确规定禁止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度有毒有害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这些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受到不适宜劳动的伤害,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妥善的保护。
48浏览 2024-05-20
氧割工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341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很有耐心,对我的疑问都解答得很清楚详细,回复也很及时,非常值得推荐哟
    132****5854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34****2546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32****4788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