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的钱,如果是
借贷合同关系一般是不会坐牢的,只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清偿与
违约责任。但欠钱行的钱有两种情况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银行提起
诉讼载
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