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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能否申请再审,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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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律师解答
离婚案一般不能申请再审
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此时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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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上还能再申请吗
2浏览 2025-02-19
工伤未认定上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未认定上的,不能再次申请认定,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9浏览 2025-02-03
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不服能否申请再审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从上文中可知,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是不能再提起上诉的,如果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等有问题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婚姻不是儿戏,在做结婚和离婚的决定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盲目冲动,如果婚后对婚姻不满意对双方都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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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还能再申请吗
在普通情况之下,申请人有权撤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请求,并可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或相似的请求。然而,当申请人再次提出请求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例如确保其未超出法定期限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原先的撤销行为被视为恶意或不当,那么这将有可能对申请人未来的请求产生负面影响。
39浏览 2024-11-04
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还能再申请吗
在大多数情形中,若雇佣事故的认定申请遭致撤回,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具有再度提出申请的机会。然而,重新申请需以合理充分的理由为支撑,并具备相应的新证据加以辅佐。例如,如有新近找到且此前未曾提交过的关键证据,或是出现了全新的、尚未察觉到的事实情况。然而,频繁地、无根据地进行申请与撤回操作,可能对认定工作的效率及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3浏览 2024-11-04
取保候审后不认罪还可以再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了取保候审不等于认罪了。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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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撤回后能否再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经过撤回程序之后,是可以进行再次提出申请的,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申请时间的限制规定。倘若在撤回申请之时尚未超过工伤认定法定的申请期限,那么往往能够得到再次申请的批准许可。然而,若该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已过,那么再行提交申请则很有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局面。
0浏览 2024-11-04
初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责任比例,再审会被推翻吗
[律师回复] 再审有可能会被推翻。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一)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实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我们说,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是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的。 (二)再审程序具有“反程序性”尽管再审程序是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来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但结果终归是有关案件的判决被推翻,已经结束的程序又反复了一次,程序的安定性和经过诉讼程序所确定的既判力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而程序的安定性是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判决终局性特征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所以再审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特性。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程序冠以“上诉审程序”或“上诉程序”之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用“非常上诉途径”和“再审之诉”的称谓。尽管它们形式上存在差别,但实质上的功能却是一样的:对有重大瑕疵的确定判决进行救济。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确定的生效判决,因而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就是对司法终局性的怀疑。正因为如此,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慎之又慎。 (三)再审程序要与诉讼效益原则协调古老的“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也蕴涵着对司法资源有效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意味。“‘终审不终’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的效力和效益。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包括司法中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在同一个时期资源则相对是定值,所以投入到再审中的资源越多,则投入到一审、二审等正常审级的资源就越少,正常审级的审判质量就会降低;从逻辑上讲,又会导致再审更多的启动,如此恶性循环,使司法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损耗,并导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总体上降低。”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效益原则不仅体现在要限制再审的发动,而且也要贯彻到再审程序的运作之中,也就是对再审程序本身的设计必须合理而高效,再审程序本身必须体现“有限性”原则,“再审程序有限性最为集中而核心的法律表现就是再审理由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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