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约定
拆迁房份额,可以在
纠纷发生之后临时协商。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
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
未成年人与其他
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
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
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
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
安置房的,
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2、拆迁房户主可以变更
但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变更。超越
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可以更改;如签订的
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该协议也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