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而拒绝
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
拘役或者
管制。”可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其他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者的
刑事责任。
《
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
准予离婚。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就是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
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持
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