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环保职责如下: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
环境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4)公民提高环保意识。
《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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