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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律师费用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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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专业分析: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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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样做无罪辩护呢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
38浏览 2024-09-15
你好,我的朋友罹患抑郁症在酒吧醉酒,别人和他发生冲突,后来无意中中山对方,现在朋友被逮捕,已经开了一次庭,现在想问一下,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守彬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认罪,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故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而 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和警示,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树立了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且几名主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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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辩护是死刑辩护呢
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5浏览 2025-01-27
朋友因为犯了事,不久即将被提起公诉,家人很着急,想知道怎么做无罪辩护,请问一下无罪辩辩护词具体是怎样的?急求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陈某某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陈某,并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刑法的规定,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统观全案,仅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和被告人丁某、张某的讯问笔录有陈某参与打架的陈述,但是该三份证据程序违法,且相互矛盾,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关于证人罗某证言。 (1)罗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但对罗某的询问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对其询问笔录上他人的签字无法核实身份,也没有相关记录。 (2)案发时现场混乱,罗某证言表示没有注意到陈某的体态特征,但却看到了陈某参与打架,此相互矛盾。 (3)其描述的打架过程与冲突起因均与事实不符。 (4)罗某与被告陈某并不熟悉,案发时罗某喝了大量的酒,且询问笔录是在案发一个月之后才讯问的,其对案发当时具体情况的记忆并不准确,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关于丁某讯问笔录。 (1)丁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某的询问笔录上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记录。丁某明确提出要求父亲到场并提供电话号码,但讯问笔录并没有父亲到场的记录。此讯问笔录程序违法。 (2)丁某在讯问笔录上描述,案发时现场很混乱,具体谁是怎么打人的其自己也记不太清楚,但却明确描述被告陈某是如何打人。此相互矛盾。 (3)案发当天丁某处于酒后状态且丁某本人参与了打架,在混乱的打架过程中明确的辨认出陈某是否参与打架是不现实的。 3、关于张某讯问笔录。 张某在讯问笔录中描述“我不认识那名男子,由于当时我喝了十来瓶啤酒,有点醉,记不清长什么样子了”,据此,张某案发当晚是醉酒状态,其证言的效力有瑕疵。 4、丁某和张某二人笔录之间存在矛盾之处。 丁某笔录显示,陈某在冲突开始时就参与打架,后程石力叫来昆仑(化名)等人,昆仑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但陈某等人没有再动手。 张某笔录显示,陈某在冲突开始时没有参与打架,后程石力叫两名“警察”,陈某与“警察”一直没有参与打架,陈某直到昆仑(化名)等人来了之后才动手。 以上二人笔录对于陈某参与打架的时间,以及参与打架的对象,相互矛盾。以上二个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本案六位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打架,更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 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以下证人证言都能证明陈某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1、证人靳某证言显示,“这个时候我听见闫某在那边劝架······当时我由于害怕就躲一边去了。过了大概几分钟警察来到打架现场,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问:陈某和郭某是否参与打架?答:我不知道(我没看见他们参与打架)。”以上证言可以证明靳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目睹了案发的全过程,同时可以证明程鹏菲是没有参与打架。 2、证人闫某证言显示,“程辉和他的四个朋友应该都参与打架了,······看到有两个男的往程辉那个地方去,最后又从北面的豫康新城过来了 五、六个男的。”“另外那个叫陈某的男服务员有十 六、七岁,身材很瘦,上身穿一件黑色的短袖衬衣,他俩应该没有参与打架,因为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看到他俩。”以上证言可以明确证明证人闫某一直在案发现场,同时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3、证人王瑞和证言显示,“程某、张某、丁某、郭某、和陈某、就走到了那五名陌生男子跟前,随后我就看到了程某、张某、丁某、郭红涛追着对方打。”“我就看见某、张某、丁某、郭某他们四个人参与打架了,陈某也在现场,他打没打我没有看见。”以上证言可以证明证人王瑞和在案发现场,同时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4、证人朱某证言显示,“当时陈某也在场,我不记得他有没有打架。”其证言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5、证人黄某在现场,其与陈某认识,但并未提及陈某参与打架。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6、证人吴某证言显示,“我男朋友的同事我看到有四个人动了手,有一个也在场,我没看清他动没动手。”其证言可以证明其他证据中描述的六人参与打架的情况是不符合事实的。公诉机关以人数来确定被告有犯罪行为显然与此证言矛盾,同时也能证明被告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以上六位证人均在案发现场,是直接的目击证人,且与争议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均表示被告没有参与打架。其中有两位证人(靳某、闫某)明确表示陈某没有参与打架,四位证人(王某、朱某、黄某、吴某)表示没有看见陈某参与打架。六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陈某确实没有参与打架,对以上证人证言应当认定。公诉机关以该六个证人的证言与他人证言相矛盾从而否定该证据的效力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其得出的结论必定是荒唐的。 三、被害人樊某、程某、樊某、程某某、何某的证词中描述的打人者的体态特征与陈某体态特征均不一致。可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没有参与打架。 1、樊某描述的参加打架者的体态特征为“身高 1.85左右,短发,体态较胖,穿黑色短袖。” 2、程某描述的参加打架者的体态特征为“上身穿黑色T恤。” 3、樊某描述的参加打架者的体态特征为“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 4、程某某描述的参加打架者的体态特征为“大约20多岁,身高 1.75左右。” 陈某案发时的体态特征为“ 1.7米左右,上穿黑色短袖衬衣,长发,体态较瘦。”以上被害人证词中描述的打人者体态特征均与案发当时的程鹏菲体态不相符。同时,该被害人均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胡乱指认及诬陷陈某的的心理是明确的。 四、被告人陈某四次供述与当庭供述完全一致,能够证明其没有参与打架。 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四次讯问中,都表明自己没有参与打架,只是因为朋友关系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四次询问笔录前后无矛盾冲突之处,与陈某的当庭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没有参与打架。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五、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故意无理取闹,挑起事端,也均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问。 1、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程胜峰不构成轻伤。 程某的鉴定结论是其头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左眼眶内壁骨折,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超过 3.5cm,其头部及左眼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5. 1.4轻伤二级,)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5. 2.4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 5. 2.5轻微伤,)眶内壁骨折。 鉴定结论并未说明帽状腱膜下血肿的范围,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1.4)的标准,不能认定程某构成轻伤。程某面部单个创口不足 4.5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2.4轻伤二级,)。不能认定程胜峰构成轻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2.5轻微伤,)。程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应属于轻微伤,因此程某不应构成轻伤,其鉴定结论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程辉不构成轻伤 程某的鉴定结论是其颈部骨折,颈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程某的颈部损伤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颈部损伤的轻伤标准,不应认定为轻伤。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当适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效力及证据数量显然高于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同时,证明有罪的证据即罗某的证言、丁某、张某的供述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均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如果您对无罪辩辩护词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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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费用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30浏览 2024-10-22
最近叔叔在做辩护,因为叔叔的表妹现在惹上了刑事案件,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有罪辩护辩护词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 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 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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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辩护流程具体有那些
首先要进行工伤的鉴定,然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整个辩护流程为:1、进行工伤治疗;2、委托律师全程代理;3、申请工伤认定;4、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5、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6、进行工伤保险理赔;7、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42浏览 2024-10-10
我的一个朋友,前几周在他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偏僻的地方,突然出现一群人打算抢劫他,他因为防卫过当,将对方其中一人打死了,我问一下杀人犯辩护无罪或者减刑辩护词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 关于刘某被公诉故意杀人一案,根据当庭获得的新证据,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一、沈某证言与其余四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都不符合,差异太大,不宜认定其真实性。 二、沈某是听见其母亲呼喊说被告人被害人打起来了,然后才出门查看,可见沈某母亲更能完整目睹案发情况,为何不搜集沈某母亲的证言侦查方的粗放工作方式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证人证言多处矛盾。 三、唐某的证人证言和本案其余四位证人都不符合,也和被告人供诉不符,无法印证,属于孤证,无法认定。 三、钟某证明其发现被告和被害人的时候,双方正在抓扯,这仅仅是普通斗殴或者纠纷,但被害人用石头砸被告人头部,就导致了性质的变化,被害人是对被告人行凶,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被拉开后,被害人依然挣脱,继续去殴打被告人。此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事情经过基本一致,且为公诉方提出之证据。 五、曹某的证人证言也证明,其看到的是陈世光骑在被告人身上打,这部分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同。公诉人表示陈某不能证明被害人先动手伤人,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本证据的质证,因为曹某目击本案的时候,被害人和被告人已经开始打斗,曹某自然不可能看到双方争斗的最初情况,但双方如何动手的经过依然可以从钟某的证言中查实。不影响被告人的防卫性质。 四、在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沈某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不符合,和同案证人钟某的证言不符合,与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也不尽符合,可以排除。钟某的证言基本和被告人供诉符合,同时可以排除钟某在案发后与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故此,足以认定其真实性。其余证人关于案发之时情况的证言互相也有矛盾之处,不足以为证。 五、从证人刘某的证人可以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工资。公诉人认为欠工资并不是事实,仅仅是双方有未定的工资纠纷。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都证实被害人拖欠工资。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了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在其摊位人手少的时候不干了,被害人就认为其工作不负责,就要扣发工资,被告人也供述被害人拖欠其工资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权利寻找新的雇主,人手紧缺也是被害人自己需要招聘新员工进行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工作不负责,更何况,就算工作不负责,被害人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利扣发工资。故被害人拖欠工资,过错在先。 综上,公诉方提供了几个矛盾的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钟某、曹某关于案发情况的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足以认定其真实性。证人刘某关于被害人无理拖欠工资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可以认定。公诉人实际上可能用于支持自己指控的证据只有证人沈某、唐某的证人证言,但沈某和唐某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且没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也和其他三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是为孤证,建议不予采信。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防卫过当(注:如果被害人伤害被告人所用的石头的体积较大,能致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享有无限防卫权并因此无罪,法庭还可以依职权要求检察院对此情节补充侦查),自然不会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宜,并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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