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精神病的确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医院或专门的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于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能力和审查权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
当事人隐瞒精神病真实情况,导致为精神状态达不到要求的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的情况。
2、为了救济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得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确认程序。只要婚姻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了登记程序,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该
行政行为就不应存在
违法之处。
而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导致的争议本质上应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宣告
婚姻无效或
离婚无效。
3、否定了民事关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记行为的效力,如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该婚姻的登记行为自然归于无效,而不必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撤销。因一方当事人精神不健全而办理婚姻登记的,其
近亲属有权代为提起离婚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离婚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离婚证书并将生效
判决书副本寄送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