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离婚子女的
抚养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