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借款用途可以约定和限制 也可以约定变更用途需
提前还款。违反借款用途可以
提前收回借款。
二、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
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
违法借贷行为 还可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
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