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为婚前男方赠送给女方的,当然归女方所有,婚后男方
还贷,在
离婚时男方还贷的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一方在婚前取得
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
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
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可以要求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
房产证上增加了男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