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
民法上的定义,其性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是双方为了防止合同双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
赔偿,属于招标
投标的一种特殊
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中中标金额的10%,如果
招标人违反了合同,将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赔偿的金额,需要额外赔偿。因此对于履约保证金,必须先经由合同双方协商,协商完成之后按照其约定来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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