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
证据。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对于
非法证据,例如拘禁
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上规定而取得的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善的反映
权利义务关系。录音应当是由
债务人本人的陈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录音内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债权关系的情况,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