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后,其
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应当将被
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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