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六种情形:
(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
催收的;
(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
6)其他
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
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